七、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俩规定:
1.符合本规程第4.4节的相关规定;
2.规格、型号、容量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3.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.5.2条逐项检查,并应符合要求。
八、可燃气体探测器、不完全燃烧探测器、复合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应满足本规程第4.4节的相关规定;
2.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3.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.5.3条逐项检查,并应符合要求。
九、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.5.5条的规定;
2.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.0.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,并应符合要求。
十、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说明规定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。
十一、配套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安装位置应正确,功能应正常;
2.手动关阀功能应试验3次;
3.在系统验收时,阀门在电控和手动两种情况下应工作正常。
十二、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管线,应修复或更换;并应进行复验。复验时,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。
十三、验收合格后,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验收记录。
十四、独立燃气报警系统的验收,可简化进行。系统安装完成后,应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。可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和评定,记录报警动作值。紧急切断阀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动作,并应手动开关阀门3次,阀门动作均应正常。